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59號
原   告  陳李月珠
被   告  楊淑貞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黃于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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