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與返還土地等,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志軍 間遷離房屋與返還土地等,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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