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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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花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梓彤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0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