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告 濟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老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林慶元
周書良 周書傳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捌萬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零柒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伍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東晏附表:(單位:新臺幣)
1.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10%x15年=8,800x140x10%x15=1,848,000
2.訴之聲明第三項:公告現值x占用面積=38,800x140=5,432,000
3.合計:1,848,000+5,432,000=7,2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