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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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笙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笙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除附表㈠編號5之宣告刑應補充「有期徒刑3『月』」;㈡編號6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08.29至95.09.01」;㈢編號7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08.09」外,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