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練維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練維中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練維中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強盜等罪,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且再經訊問,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黃潔茹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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