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