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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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大騰環保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佩靜 原告與被告崇福水電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