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75號抗告人林靳訴訟代理人 潘振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淑珍 間撤銷婚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