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