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體育處間因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