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吳冠霆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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