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8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和聰
楊賢榮林榮隆游孟霖羅今蔚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2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和聰、楊賢榮、林榮隆、游孟霖、羅今蔚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撲克牌共陸拾伍張、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之「並扣得撲克牌65張及賭資1,150元」,應補充為「並扣得當場賭博之器具即撲克牌共65張及賭檯處之賭資1,150元」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周和聰、楊賢榮、林榮隆、游孟霖、羅今蔚在原供公眾出入之宮廟廣場內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與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均非足取,兼衡被告五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後皆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之撲克牌共65張係被告五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1,150元則係在賭檯處扣得之財物,此觀卷附事證彰顯之事實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五人宣告刑項下同為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2774號被告周和聰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賢榮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榮隆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游孟霖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今蔚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和聰、楊賢榮、林榮隆、游孟霖、羅今蔚五人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1月10日13時許起,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圓通福德宮旁之廣場內,以撲克牌為賭具,以俗稱「13張」之玩法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為每人各分得13張牌,各玩家將所分得之撲克牌組合排列為前、中、後3注比大小,3注全贏即為贏家(俗稱打槍),輸家(即被打槍者)須付新臺幣(下同)50元給贏家,如1家贏所有玩家(俗稱紅不讓),輸家須支付贏家150元。嗣於同日15時4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撲克牌65張及賭資1,15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和聰、楊賢榮、林榮隆、游孟霖、羅今蔚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圖1張、現場蒐證照片4張在卷可稽,復有撲克牌65張及賭資1,150元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五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五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罪嫌。至扣案之撲克牌65張及賭資1,15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檢察官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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