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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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原告 黃勇誠 被告 朱自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66號(原113年度金訴字第7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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