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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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原告 林宜蓁 被告 陳恩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60號(原113年度金訴字第2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