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上訴人即原告葉茂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