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格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格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格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各該裁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林格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01月15日上午9│105年10月16日│10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2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時41分許在臺中地檢採│││溯96小時內某時││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3號│字第4504號│字第10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7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8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20日│106年03月20日│106年05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72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84號│106年度中簡字第889號││├────┼──────────┼──────────┼──────────┤│判決│判決│106年03月13日│106年04月10日│106年06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字第1047號│字第1046號│第9864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688號(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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