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坤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坤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蕭坤龍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拘役55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表:受刑人蕭坤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20日│105年11月2日│105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895號│106年度偵字第256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7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327號│106年度簡字第181號│106年度簡字第1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3月17日│106年3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沙簡字第327號│106年度簡字第181號│106年度簡字第1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日│106年4月17日│106年6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255號【已執畢】(編號│6522號(編號1、2已定應│106年度執字第10076號│││1、2已定應執行拘役55日│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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