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底起至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即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號),經查被告前因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九號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九十年一月底起至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施用毒品行為,係在前揭觀察、勒戒處分前所犯,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卷內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二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三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三0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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