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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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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