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二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本署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一‧二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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