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竊盜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