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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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武月明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葉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3,525元(起訴後之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劉佳燕

法官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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