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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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號
原告 施虹如
被告 侯騰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原金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騰睿、蔣景宇等2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施虹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同案被告 王益發 、 王志瑋 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述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