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生
訴訟代理人  黃寶桂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秀國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8日上午11時15分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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