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生
訴訟代理人 黃寶桂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秀國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8日上午11時15分
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