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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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深知悔悟,且被告父親已故,母親癱瘓乏人照料,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件依據卷內相關事證,認本件聲請人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嫌,且起訴至今有多起併案之犯罪事實,均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客觀上有羈押之必要,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實不宜逕為具保停止羈押,是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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