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前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證人乙○○、甲○○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十月二十八日執行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盧鳳田法官游悅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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