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板橋簡易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及被告二人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