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卲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移調字第88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 邵麗惠 到
調 解 委 員 葉明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葉明瑞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整。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十月卅一日一次付清。如未給
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