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36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7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宋烱烟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於每日夜間十時起至翌日清晨七時止,及每星期六、
日全天,如在其坐落高雄市○○區○○路○○號10樓之3住宅
內,有大聲喧閙、振動之行為,至干擾聲請人即同號9樓之
3住宅之安寧,於聲請人會同大樓管理員確認上情無誤者,
相對人每次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之賠償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