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江順雄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