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人即(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於民國98年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嗣經本院裁定自98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本件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尚未確定)在案,是上開重罪羈押原因仍屬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順利,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
9日起,延長羈押2月。是被告及辯護人聲請交保,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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