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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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丸田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成信營造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
5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