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36號、98年度執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民國89年1月至90年2月之侵占犯行,經本院於
90年5月8日以91年度訴第20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4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已於97年10月29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以減刑。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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