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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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六三三九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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