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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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憶珊選任辯護人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李榮唐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109年度偵字第1510號、第7591號、第1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憶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06號),嗣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後,被告於本院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傳堯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