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109年度審金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送達被告,被告於110年1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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