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芷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499號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周芷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99號、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8年5月28日慈大藥字第108052856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另被告為警查扣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
499號、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故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扣案之吸食器1組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姿利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備註│├──┼─────────┼────────────────┤│1│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1.0322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1.0243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2│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0.6660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0.6587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3│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1.1083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1.1007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4│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0.7500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0.7426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5│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1.0195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1.0119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6│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1.0762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1.0691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7│晶體1包(含外包裝│送驗毛重:2.0441公克│││袋1只)│驗餘毛重:2.0368公克││││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8│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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