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77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敬中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被告創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王兆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對內政部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7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履行其得標之「107年度內政部暨所署機關(構)人事服務平台維護及新增功能委外案」,而於民國108年5月間與聲請人即原告成立「編制外人員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並約定依聲請人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工作酬勞,而聲請人已完成之修改項目及時數如附表2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21頁),依系爭契約、兩造間委任、承攬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元。惟被告否認附表2,並抗辯此部分係第三人內政部直接與聲請人溝通,似有抗辯契約關係不存在於兩造間,而存在於內政部與聲請人間,故若聲請人因此敗訴,內政部與本案即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內政部為告知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系爭契約、兩造間委任、承攬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7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為兩造間法律關係所生報酬請求權,而與內政部無涉,本訴訟判決效力既不及於內政部,且內政部亦不因聲請人敗訴而於法律上受有何不利益,即難認內政部屬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內政部為訴訟告知云云,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曹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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