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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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周志成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說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於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兩造如何約定休息日(兩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加上16小時例假日,尚有12小時休息時間,該12小時休息如何約定)及例假日,及民國106年1月1日後兩造如何約定休息日與例假日。(兩造請表示意見)
(二)原告所提出之104年1月、2月至10月之打卡記錄,及被告所提出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106年4月起至106年12月止之簽到表中,加班日、時數為何?(請原告一一表列說明該加班日為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休假日加班、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前段之情狀)
(三)若兩造自102年1月1日起至退休日止,原告所主張之加班日有無例假日、休假日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支情況,若有,加班費應如何計算?(請原告表示意見)
(四)兩造對於被告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在仁德廠上班時間上午為8:00至12:00,下午為13:30至17:30。在東台廠106年1月1日起至退休日為上班時間上午為8:30至12:00,下午為13:30至18:00。兩造是否同意列入不爭執事項。(請兩造表示意見)
(五)原告每月薪資中「執照津貼」、「月獎金」給付之原因為何(請兩造表示意見)。被告否認「執照津貼」、「月獎金」為工資之一部,原告有何意見。
(六)被告於107年8月22日抗辯被告公司員工倘若有加班18:00至19:00休息,19:00起開始加班,法律上或勞動部函示有無規定或解釋自18:00起至19:00止此段期間不得計算加班費?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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