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 周志成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說明就原告民國106年特別休假未休日數24日,被告給付原告40,875元,及就107年特別休假未休日數27日部分,被告給付原告40,230元,如何計算而得。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