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四一號
移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異議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竹監新自字第裁五一─ZC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
⑴、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一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最高速限為九十公里之國道一號公路南向一百五十七公里處時,以時速一百零五公里之速度行駛,超速十五公里,而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經以科學儀器採證後,以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行為填掣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C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因異議人未於右開舉發單所載應到案時間內到站接受處罰,原裁決機關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逕行裁決處理異議人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付郵經寄存送達於異議人住所地之新竹郵局,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裁決書下方附記欄內第一點亦清楚載明:「受處分人不服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司法狀紙提出聲明異議,載明裁決日期、字號及理由、交由本(新竹市監理站)站轉送管轄地方法院。」甚明。
⑵、異議人甲○○於前開裁決書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付郵經寄存送達後,遲至九十二
年二月十四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異議人送交該監理站之聲明異議狀右上角收文章載明係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收文附卷可稽,又異議人係設籍於新竹市○○路○段○○○巷○號,亦有異議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附卷可按,異議人對前開裁決書內容不服所為之異議,顯已逾二十日之法定異議期間,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核諸前揭說明,自應將異議人之異議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