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第一審裁判費則短繳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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