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3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憑,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紙附卷可考,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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