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庭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庭犯附表所示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文庭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共5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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