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00號上訴人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姜伊恬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
邱政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紘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整,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並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述徵收標準並經本院民國92年8月14日(92)院 田文公 字第03124號函,依據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針對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提高十分之一之裁判費。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8月6日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19萬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上訴人固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10月22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駁回;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