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 姚三淇

姚勝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詎屆期付款提示,未獲任何款項,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4年1月10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伸港鄉

伸新段

0000-0000

91.62

全部

姚三淇、姚勝欽應有部分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48.96;二層:48.23;三層:48.23;總面積:145.42

全部

姚三淇、姚勝欽應有部分各2分之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