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七О號
原 告 大旗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
訴訟代理人 陳昱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