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 余金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俊民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本訴訟:
一、被繼承人 羅楊 三妹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具狀聲明被告 羅楊三 妹之全體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且依其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補正正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固有明文,然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 羅楊三妹 於本件起訴後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被告羅楊三妹於死亡前已委任其子 羅金源 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狀1份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不因被告羅楊三妹死亡而當然停止。又被告羅楊三妹已死亡,有命原告提出被告羅楊三妹完整繼承系統表,查報被告羅楊三妹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聲請命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同時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為補正之必要。爰酌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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