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孟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孟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石孟弘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石孟弘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犯罪日期│98年4月22日上午10時│98年4月21日晚上11時│98年7月29日上午12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817號│第1817號│第30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46號│98年度訴字第2546號│99年度上訴字第49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7日│98年8月27日│99年4月6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8號│99年度上訴字第49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7日│99年1月14日│99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648號(編號1~4定│1600號(編號1~4定應│4843號(編號1~4定應││備註│應執行刑2年6月)│執行刑2年6月)│執行刑2年6月)│││刑期由99年3月5日~│刑期由99年3月5日~│刑期由99年3月5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石孟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施用二級毒品)│││├─────────┼──────────┼──────────┼─────────┤│犯罪日期│98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98年5月底~98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048號│1857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9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0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6日│100年1月20日││├─┼───────┼──────────┼──────────┼─────────┤││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1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6日│100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4843號(編號1~4定應│第4028號│││備註│執行刑2年6月)│(已發監執行)││││刑期由99年3月5日~│刑期由101年9月5日~││││101年9月4日│1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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